|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
|
为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程序。 |
|
一、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海域完成全部功能或者主体功能的工程建设项目。 |
|
二、 跨市(县、自治县)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位于各市(县、自治县)责任海域之外的海洋工程建设项 目、列入《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项目名录》中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由省计划部门立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海域需报省政府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市(县、自治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准文件,应当同时抄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管理: |
|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或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管理 |
|
1、建设单位结合编制项目建议书,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海洋环境影响做简要说明; |
|
2、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拟选址海域进行调查; |
|
3、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环保审查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作为立项依据。 |
|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管理 |
|
1、建设单位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并委托持有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评大纲; |
|
2、建设单位将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连同立项文件、环评经费概算等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
|
3、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审查方式(组织专家评审会、专家现场考察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
4、根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大纲的审查意见和要求(主要包括评价范围,评价标准,保护目标,环境要素,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等)以及确定的大纲内容,由评价单位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开展评价工作,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
|
5、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核准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
|
6、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对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审查方式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核准意见,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7、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项目如有重大变化,或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未获通过,建设单位应按程序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
|
8、有核准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收到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审查意见,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可视为已被确认。 |
|
(三)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
|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编制海洋环境保护篇章,落实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核准文件所确定的各项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 |
|
2、设计会审前,建设单位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文件; |
|
3、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核准权限参加设计审查,必要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单独审查海洋环境保护设计部分并签署意见; |
|
4、建设单位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的审批意见,会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落实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及其投资; |
|
5、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 |
|
6、建设单位的开工报告获得批准后,应当将环保投资纳入项目建设计划。 |
|
(四)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 |
|
1、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确保海洋环境保护工程的施工建设以及资金落实,并将有关文件资料建档备查; |
|
2、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所在海域的海洋环境监测,定期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海洋环境状况、环保工程进度情况,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海域的海洋环境状况、环保施工建设等进行检查; |
|
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至五十四条施工作业,并接受海洋监察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为海洋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
|
(五)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管理 |
|
1、建设单位同时向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运转申请报告; |
|
2、经批准后,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作好运行记录,并对海洋环境进行监测; |
|
3、建设单位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预验收报告和海洋环境监测报告; |
|
4、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海洋环保工程预验收; |
|
5、建设单位根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预验收中提出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经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